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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岁男子嫖完44岁女子:不紧,退钱!女子:你侮辱我,告你强奸

2022-06-26 发布于 寿县资讯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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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岁的何某正值血气方刚的年纪,但他单身没有女朋友,时常感到饥渴难耐。于是,他经常通过手机在网上与其他异性聊天,聊以自慰。

一天,他通过摇一摇结识了女子杨某。女子杨某呢,很放得开,三言两语就聊起了露骨的话题,年轻力壮无处排解的何某哪能受得了这,很快就聊得欲火焚身。

随即,两人“奔现”,约着在一家饭店吃饭。吃饭的过程中,女子杨某表示她可以有偿服务,价格可以商量。何某一听,连吃饭的兴趣都没了,不断地催促杨某快点吃。

杨某取笑他猴急,何某也不否认。

饭后,何某火急火燎地带着杨某在一家宾馆开了房,两人讲好的价格是500元。一进房间,何某就迫不及待将杨某剥了个精光,扔在床上,随即扑了上去……

然而不知是何某要求太高,还是杨某条件太差,事后吐着烟圈的何某看着旁边一丝不挂的杨某,不仅没有意犹未尽的恋恋不舍,反而觉得有些亏得慌。

于是,何某开口道:就你这样的,完全没感觉啊,一次哪里值500块,你退200块给我吧。

吃进去的钱哪里有吐出来的道理,况且,这口气是啥意思,是在侮辱她吗?正在穿衣服的杨某当然不会同意退钱,她压着心中的怒火,开口道:

我赚钱也不容易,事先讲好的价,哪有哆嗦完后反悔的?做人要讲诚信!

年轻小伙子何某一听对方不但拒绝退钱,还暗指他不会做人,怒火中烧,随即就甩了两个耳光给杨某,恶狠狠的威胁她要她退钱。

而杨某也不是被吓大的,她活这么大还能被一个毛头小子给拿捏了?当即气急败坏的喊道:

我告你强奸!说着,还真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。

我在某某宾馆被人强奸了。

何某吓坏了,差点没尿床上,连忙跪在床上求杨某。

杨某随即也反应过来此举有些不妥,便匆忙挂断了电话。害怕事情败露被警察抓住的两人,匆忙收拾一番,退房离开。

等民警到达宾馆时,两人已经离开。随即,民警迅速向宾馆周边排查开来,很快在一个十字路口发现了与宾馆前台描述很相近的一男一女。

民警上前询问对方是否在刚才报过警,但两人一口否认,说自己是在这边逛街的,并没有报过警。

难道,认错人了?

不过,细心的民警发现两人在面对问话时,眼神躲闪,神色慌张,而一般人是不会这样的。

于是民警掏出手机拨打了之前的报警电话,刺耳的手机铃声从女士随身背的包里传出来,吓了两人一跳。

但杨某依旧极力否认,她没有报警。

民警以为女子杨某有什么难言之隐,一时改变了主意,不再想追究身边男士的责任。

为了了解实情,于是民警将两人带回去调查。

女子杨某“反悔”报警,男子何某到底是嫖娼呢,还是强奸呢?

首先,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对象之间,以金钱或者财物为媒介,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。

而强奸呢,是指使用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处于不能、不敢、无法、不知的状态,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
这两者最主要的一个区别就是: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之发生关系。

因此,如果男子何某与女子杨某相约到宾馆开房,并谈好了价格,但在发生关系前,女子杨某反悔了要离开,但是男子何某直接把门一关,威胁不发生关系她别想活着离开,女子杨某为了自身安全,被迫与何某发生关系。

那么男子何某就是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之发生关系,构成强奸罪,即便他事后依旧给了钱,也不算是嫖娼。

此情况下,按照《刑法》第236条的规定,强奸妇女,处3-10年有期徒刑。

而这件事的真实情况明显不是这样,女子杨某是为了500块钱,自愿与男子何某发生关系的,男子何某根本没有强迫。两人之间很明显就是赤裸裸的金钱与性的交易。

而女子杨某的反悔,发生在双方性行为完成后,两人之前的事已经翻篇了,完完全全构成了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。这时候杨某再反悔,根本不影响对事件的定性。

当然,两人之间因金钱交易自愿发生性关系,也是要有证据证明的,一般来说是双方各自的口供、交易记录等;如果不能证明,可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。

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的规定,卖淫嫖娼的,处10-15日的拘留,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

在派出所,两人依旧极力否认,但最终面对两人成双成对出入宾馆,但又彼此不熟悉的铁证,男子何某与女子杨某终于说了实话。

原来,这位44岁的女子杨某是报的假警,实则两人是在宾馆干违法行为,后因价钱纠纷才闹了这么一出。

不得不说这两人简直就是“卧龙凤雏”,明明自己干的是违法行为,还能以此去威胁对方,甚至不惜自曝也要在气势上压住对方,当真是不蒸馒头争口气,在这一点上,小伙子何某显然不及女士杨某。

不过,愚蠢是要付出代价的,更何况这两人是干了违法行为。

最终,男子何某因嫖娼和殴打他人,被处以行政拘留13天的处罚,并处罚金;而女子杨某呢,因卖淫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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